為進一步加強我市出租房屋居住安全,有效預防和減少居民安全事故發生,根據《蘇州市出租房屋居住安全管理條例》相關規定,特此告知如下:
一、屬于違法建筑的,不符合安全、防災等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不得出租用于居;
二、經依法鑒定屬于危險房屋不能用于居住的不得出租用于居;
三、擅自改變房屋用途的不得出租用于居住;
四、與生產、儲存、經營場所設置在同一建筑物內,不符合消防安全技術標準的不得出租用于居住;
五、不得儲存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險物品;
六、出租的居室應當設有外墻窗戶,臥室和使用面積不滿十二平方米的起居室(廳)不得隔斷出租,隔斷應當采用輕質不燃材料固定圍護,嚴禁使用泡沫彩鋼板等易燃材料進行裝修。廚房、衛生間、陽臺、車庫和地下儲藏室不得出租用于居。
七、出租的每間居室人均使用面積不得低于四平方米,出租的每間居室居住人數不得超過兩人;
八、窗戶和陽臺確需安裝金屬柵欄等設施的,應當能從內部易于開啟,不得影響逃生疏散和滅火救援;
九、出租人、承租人不得占用、堵塞、封閉出租房屋所在建筑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不得占用防火間距,不得損壞、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設施、消防器材,不得遮擋消火栓;
十、僅設有一部疏散樓梯的居民自建低層、多層出租房屋,應當在二層以上的每層設有外墻窗戶的部位至少設置一部用于公共逃生的軟梯;三層以上的居民自建多層出租房屋的疏散樓梯不得采用木結構樓梯或者未經防火保護的金屬樓梯;
十一、出租人應當在出租的每間房屋配備防煙霧口罩、報警哨、手電筒,出租給兩戶以上的承租人,應當在出租房屋內配置至少兩具三公斤以上的干粉滅火器或者相應量的其他滅火器;
十二、出租房屋內出租居室達到十間以上,或者出租床位達到十個以上的;出租人應當在每間居室以及公共區域安裝火災探測報警器或者智能火災預警裝置,在公共區域安裝應急照明燈,并在每間居室張貼應急疏散路線圖。
十三、電線敷設應采用阻燃材料穿管保護,嚴禁私自、違規接電氣線路,嚴禁超負荷用電或者實施其他危害用電安全行為;
十四、出租房屋不得在臥室內使用明火,嚴禁在不具備安全條件的場所內使用燃氣;
十五、電動車不得在疏散通道、疏散樓梯間、安全出口處和電梯前室停放或者對電動車蓄電池進行充電。
法律責任
違反上述第一項規定的責令改正,對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對有違法所得的,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但不超過三萬元罰款。
違反上述第二項規定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造成人身、財產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違反上述第六、第七項規定的,逾期不改正的,處以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違反上述第八項、第十項、第十一項、第十二項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違反上述其他各項規定的,根據相應的法律法規從嚴懲處。
本告知書一式兩份,告知單位和被告知人各留一份,告知單位要留檔備查。
告知人簽名: (加蓋鎮(區)單位公章)
責任人簽名: (責任人一般指出租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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